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業務聯絡窗口 | 育兒津貼小組 | 傳真號碼 | 02-27206503 |
聯絡電話 | 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1624~1625 | ||
電子信箱 | 意見信箱 | ||
地址 | 【申請案件受理單位: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 ||
洽辦單位 | 申請案件受理單位:兒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 ||
服務內容說明 | 1、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核定稅率未達20%:每童每月2,500元 2、中低收入戶:每童每月4,000元 3、低收入戶:每童每月5,000元(含現行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費)註: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申辦請洽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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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 一、本項津貼沒有實際居住在本市之規定,惟須符合下列資格。 1.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2.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3.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4.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5.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前項第二款所定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特殊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審之: 1.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2.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年度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本年度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註1:「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與「臺北市育兒津貼」同屬生活類補助,不得併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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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 1.申請表。 2.申請人(父母雙方、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及兒童身分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金融機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影本。 4.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或護照影本。註1:「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自101年1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可親送或掛號郵寄至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會課 (詳下列附檔)提出。 註2:各區公所社會課電話 臺北市育兒津貼 vs 中央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主要差異說明 ◎「臺北市育兒津貼」: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