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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外縣市02-27208889)轉分機1622~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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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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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郵寄地址:11008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洽公地址:11049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5號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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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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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局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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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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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托育服務,以提供兒童基本飲食、衛生及安全環境為原則,其方式區分如下: 一、幼托機構臨托:兒童於幼托機構內受托,並以不超過機構核定收托人數為原則。 二、居家托育人員臨托:含居家托育人員在宅臨托及居家托育人員到宅臨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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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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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本市未滿十二歲之兒童,且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 二、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 三、父母一方為原住民。 四、父母一方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五、本人或家中同住兄弟姊妹之一持有本市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申請日起一年內之醫院發展遲緩證明。 六、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者,其未滿6歲之子女或孫子女。 七、單親家庭。 八、雙(多)胞胎家庭。 九、父母一方因非自願性失業且須謀職者。 十、其他經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本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婦女暨家庭服務中心或接受本局委託辦理之福利機構、方案之單位轉介有臨托補助需求之家庭,並經本局核定身分者。 前項之兒童須臨時托育於本市立案之托嬰中心、社區公共保母、幼兒園、兒童課後 照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幼托機構),或已辦理登記並領有「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 證書」之居家托育人員(以下簡稱居家托育人員),始得申請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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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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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證件(註:請提供與正本相符之影本,並於該文件簽名;必要時應出示正本) 一、家長身分證 二、兒童之戶口名簿 ※選備證件 A本年度本局核發之低收入戶卡 B本年度本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卡 C申請日前3個月內戶籍謄本 D父母一方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E兒童同住兄弟姊妹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醫院開立申請日起一年內之發展遲緩證明 F本年度本局核發之特境家庭核准公文 G非自願性失業相關證明文件及經徵試公司單位核章之謀職面談應試證明書 H福利服務中心、機構之轉介單或本年度本局核定臨托公文 ※已就托本市公立幼兒園或已領有其他本局認定性質相同之托育補助者,不得再重複申請本補助。 ※請款核銷:臨托服務提供單位應檢附相關文件資料按季分別於當年度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及12月31日前送本局請款 ※每名兒童每年合計最高補助至240小時(詳見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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