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開始申請
108年度「臺北市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1月2日起受理申請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108年度「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將於108年1月2日起開始受理申請至12月31日止,符合申請資格者每戶每月最高可獲得1,500元之租屋補助。
都發局表示,針對臺北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提供租金補貼,可協助經濟弱勢市民在房價相對較高的臺北市得以安居。而申請人除具備臺北市列冊之低收入戶身份外,需為租賃房屋之承租人,另外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均須符合無自有住宅,且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租金補貼之條件;此外,申請人所租賃房屋需作為住宅使用(以建物登記資料主要用途或房屋稅單之使用情形認定),且不得位於工業區或為違法出租。
都發局提醒,有租屋補助需求之低收入戶市民可把握申請時間,備妥申請書、有效期限內之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及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等文件以親送或掛號郵寄向該局提出申請(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收)。經審查符合資格者將追溯至申請月份起按月發給補貼,最長可核撥至當年度年底為止。
另為民眾避免親自送件舟車勞頓,今年都發局還提供租金補貼線上申請之服務,如欲申請108年度「低收入戶承租住宅租金補貼」的民眾,可於受理期間至臺北市居住服務讚(http://www.housing.gov.taipei/)以線上填寫申請資料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之方式提出申請。此外亦可至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www.udd.taipei.gov.tw)下載相關申請書表,或親至都市發展局中區辦公室及臺北市各區公所索取。倘有疑問可撥打洽詢專線 2777-2186按0再按1查詢。
受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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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1月2日至1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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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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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3.在本市有租賃事實,且不得為違法出租。
4.未領有政府發給之其他租金補貼。
5.租賃契約之承租人與出租人或租賃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具有社會救助法第5條第1項所定關係(不得為配偶、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以及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6.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或測量成果圖應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1)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等字樣。
(2)非位於工業區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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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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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書。
2.有效期間之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
3.戶口名簿影本。
4.申請人之郵局或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5.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申請人需為房屋租賃契約之承租人) 。
6.擇一檢附租賃住宅之第二類建物登記謄本(請洽地政事務所申請)、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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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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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資格者將自申請之月份起按月核發補貼1,500元,惟每月租賃金額低於1,500元者,以實際租賃金額核發租金補貼,最長可核撥至當年度年底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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洽詢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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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北市都市發展局網址:http://www.udd.taipei.gov.tw
2.臺北市居住服務讚:http://www.housing.gov.taipei/ 3.電話:2777-2186按0再按1(住宅服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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