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 簡介夫妻財產分配法律
經兆國際法律事務所/吳純怡律師
去年影視明星賈靜雯的離婚及爭女官司引發媒體競相報導,賈靜雯的前夫孫志浩曾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請求賈靜雯分配2,600萬之剩餘財產給他,更早在民國92年英業達副董事長溫世仁猝世時,其所有資產合計高達160億元,溫夫人就是採用了民法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主張遺產一半應分配給她,剩下一半才課遺產稅,始免於繳納更高額遺產稅之結果。當時此個案可說轟動一時,所以一般民眾確實有必要花點時間了解一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常見的相關問題。
一、何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何時可以行使這種權利?
依我國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大類,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以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二種。如果結婚時,沒有約定財產處理方式,兩人的財產依法為法定財產制,只有在法定財產制之下,才可以使用「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當夫妻離婚、一方死亡等狀況,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其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剩餘財產的差額要平均分配。如果財產是無償取得,例如父母贈與或是繼承,是不包含在剩餘財產的範圍之中。
例如:男方於結婚時一無所有,女方有嫁妝現金100萬元,兩人婚後育有一名子女,男方因投資股票獲利1,000萬元,並因工作多年來存有積蓄,購置A屋(市值1,500萬)登記在自己名下,女方則是專心在家相夫教子,操持家務。後因男方外遇,女方訴請離婚,設男方於離婚當時之現金存款為700萬,則女方得請求分配之剩餘財產差額為1,100萬元〔計算式:男方婚後剩餘財產700萬元+1,500萬元-女方婚後剩餘財產0 ÷ 2 = 1,100萬元〕。
二、何謂分別財產制?如果夫妻雙方因為財產、收入差異懸殊,想要避免外人誤解或財產糾紛,而要去辦理分別財產制,請問要怎麼辦理?
所謂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例如: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夫婦就是去申辦分別財產制,而分別財產制就沒有離婚時得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要向夫妻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登記方式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不過要提醒一下讀者,辦理分別財產制雖然可以避免離婚時,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但如果是因為一方死亡而使婚姻關係解消,還是會有繼承的問題,因為是適用分別財產制,所以申報遺產稅時,就不能主張先扣除剩餘財產分配的部分,因為分別財產制並沒有這種權利。
三、實務上常聽說老公欠債,老婆擔心債主找上門,就跟老公辦假離婚,從法律上來看是不是有這個必要?
實務上有許多夫妻因為害怕債主找上門,會連累另一半,所以辦假離婚,但這通常是因為不太了解現行夫妻財產制規定之關係。事實上,夫妻如果是適用分別財產制,兩人財產及債務都是各自獨立,當然沒有辦假離婚之必要,即便沒改定分別財產制,也就是在適用法定財產制的情況下,依據現行民法的規定,夫妻各自對自己的債務負清償責任,所以夫的債權人在法律上也是不能來查封或拍賣妻子名下的財產,除非是因為夫為脫產贈與財產給妻,或夫妻間作假買賣,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債權人才可以主張撤銷贈與或塗銷移轉登記,所以從法律上來看,如果純粹是因為債務問題而辦理離婚登記,恐怕不是很有必要。當然債主如果不是走法律途徑討債,而是用暴力方式討債,恐怕也不是辦假離婚就可以完全撇清關係,仍然還是應該向警察機關報案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