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 - 權益救濟管道

我的權益遭到侵害,找誰管?

執筆/桂梅君律師

玲玲上班五年,因經理勝祖追求不成,上班時常被勝祖曖昧語言騷擾,後又被勝祖到處毀謗為花癡、劈腿,玲玲向公司申訴,公司隨意搪塞,最後公司不具理由解雇玲玲,只付一萬元補償。玲玲非常憤怒,想要討回公道,可是要向誰討呢?是討錢呢?還是懲戒勝祖?公司?正義是如何伸張的?

玲玲的問題聽似複雜,但可簡單的答,權益的保護,實際要靠法律制度落實,所以有權利,但法律無救濟管道,或管道很窄,救濟程序冗長耗費龐大時,等於是虛假的權利。譬如說,一般人都知道不可強凌弱,但是如果同學在校中被霸凌,婦女工作時被騷擾,但申訴救濟程序很麻煩複雜,那這個權益保護要實現,便使人畏懼疲倦。又譬如,法律規定討債,可透過訴訟及法院強制執行來處理,但如果訴訟耗時費力,開庭時,法官蔑視民眾,百般侮辱,而制度上對被害人要求高舉證責任負荷,民眾也會視訴訟如畏途;或者雖有判決,但法律對脫產人卻無甚有效防治及制裁管道,則債權最終也難受保護,最後民眾可能會找討債公司來自力救濟。

因此,現代人要討公道,要先了解法律如何保護,救濟的途徑怎樣走。上面例中的玲玲究竟什麼權益受到侵害?一個是勝祖的的毀謗,使玲玲名譽受損;公司違法解僱,屬勞資糾紛;又玲玲上班遭性騷擾,法律上亦有保障女性友善工作環境及工作中尊嚴並防止性騷擾,這些玲玲均可透過調解、民刑事訴訟或行政申訴達到討回公道的目的。

公司不具理由違法解雇玲玲,玲玲可根據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終止與公司勞動契約,並透過調解及民事訴訟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等,並以公司違法解僱後尚未就業,向勞工保險局聲請失業給付。

勝祖毀謗玲玲的行為使玲玲名譽受損而痛苦,刑事上玲玲可向檢察署告訴勝祖毀謗犯罪犯行,由國家追訴定罪;另外玲玲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向勝祖請求精神痛苦的損害賠償。

勝祖職場中性騷擾玲玲行為,玲玲向公司申訴,公司默視搪塞,玲玲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規定向勝祖及公司請
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並可向各縣市勞工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請求主管機關處罰公司。

玲玲的糾紛,救濟管道至少包含法院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及國家行政機關申訴系統。玲玲較重要的權益如生命健康明譽自由等遭受他人犯罪行為侵害時,國家會啟動追訴定罪制裁功能;而玲玲與他人私人間權益糾紛的界定,如公司該不該付資遣費,或者一般商事糾紛、家人間關係糾紛等則由個人決定是否入秉民事法庭來定分止爭,法院對此採不告不理原則。而國家為達到各種政策目的,透過各行政法規中行政罰手段,促使民眾組織遵守履行各行政法規

中義務,例如稅捐法規中課責納稅義務人要誠實如期申報納稅,違反會受到罰鍰、限制出境等處分,受處分人如有異議,最後是由行政法院來定奪。總而言之,一個事實產生糾紛,可能因不同權益受損,可救濟及申訴管道是多個而非單一。在國外有些特徵類型案件例如家暴所生糾紛如離婚、子女監護、財產、傷害、虐待、貧困、心理諮商、社會福利等相關處理集中在同一建築物併行到位,顯然是以人民為出發點的救濟制度設計,避免權利白皮書淪為壁紙。